納稅義務人 |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謂土地漲價總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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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期間 |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後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
節稅免稅 |
※免徵
※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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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計算 |
※一般用地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 |
辦理資訊 |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後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
罰則與滯納金 |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銷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銷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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